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这标志着自2017年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被暂停登记6年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再度重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此前CCER登记虽被暂停,但市场上已备案的存量CCER仍可参与交易。今年初以来,市场对于CCER登记重启的呼声越来越高。3月,生态环境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5月,生态环境部官员在中关村论坛林草碳汇创新国际论坛上提出“争取今年内重启CCER”;6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在北京实现初步验收;7月,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表示,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并申请完成登记后,可在市场出售,以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启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利于支持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项目发展,有利于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生态环境部将于近日发布首批项目方法学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是指导特定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查的主要依据,是支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规范高效运行的必要配套技术文件。 早在今年3月份,生态环境部就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环办便函〔2023〕95号,下称《建议函》),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并提出:“具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技术条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均可提出方法学建议”“拟提出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可以是原有已备案方法学的修订,也可以是新的方法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体现绿色低碳技术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此次新发布的《办法》,将“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列为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其他还有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这意味着此前将不再使用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方法学,转而采用生态环境部新制定发布的项目方法学。生态环境部曾在《建议函》中表明原因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法学体系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多数方法学需要更新基准线和额外性论证要求,部分方法学缺乏推广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个别方法学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近年涌现的创新减排技术也急需相应方法学支持。” 那么,项目方法学将何时发布?又将发布哪些内容?9月份有市场信息称,生态环境部正在审核并将于近期通过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或将开放造林碳汇(含竹林)、红树林修复、并网海上风电、并网光热发电等4类项目的方法学,因这4类项目的项目方法学基础较好。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确认其已于9月上旬,将上述项目方法学建议移交生态环境部内司局及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生态环境部此次披露表示:“拟于近日发布首批项目方法学,支持林业碳汇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项目发展”,与市场信息吻合,这意味着,林业碳汇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项目方法将于近日发布。 各方权利责任更明确 2017年3月14日前备案的项目需重新申请 《办法》以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根本目的,突出“自愿”属性,强化市场主体作用。生态环境部表示,将坚持4方面原则: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夯实基础,循序渐进;立足国内,对接国际。 据《中国冶金报》记者了解,《办法》有几项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建立统一管理机构。与之前不同的是,不再通过备案形式确定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精神,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登记、交易等服务,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对第三方核准认定机构(DOE)将是重大利好,CCER的审定核查是DOE业务非常重要的板块。 不过,《办法》特别提出,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但“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即审定和核查机构不可以同时开展同一项目的审定和减排量核查业务的要求,以确保公正性。 二是设置了项目时间节点和减排量有效期。《办法》要求,申请项目审定与登记的项目需于201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申请核查和登记的减排量需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允许减排项目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但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必须在减排量产生后的5年内进行登记才有效。 对于原有的项目和减排量如何处理?《办法》提出:“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这意味着,2017年3月14日前的项目需要按新办法重新登记,而已签发的CCER仍可以继续交易。 三是更明确的各市场参与主体责任。《办法》将原来的项目和减排量备案制改为由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相关项目和减排量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双承诺”,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办法》要求公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登记情况、注销情况,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等,同时明确要求数据保存期限,即“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CCER登记重启 有助于满足客户个性化降碳要求 CCER登记重启需引起钢铁行业高度关注。CCER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是引导高耗能企业减排,引导能源结构、工业结构甚至整体经济结构的绿色转型。在与碳配额互为补充下,有望进一步发挥其对碳市场的支撑作用。 在CCER登记重启之前,国际机制核证减排标准(VCS)是唯一选择,但是,VCS机制对用户英文水平和国际经验的要求相对较高。重启后,国内钢铁行业有了更本土的选择。南钢股份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车马俊表示:“钢企如果有已备案的CCER,也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但企业目前肯定‘舍不得’。” “由于钢铁行业还没有纳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CER登记重启对钢铁企业的直接影响暂不明显。但CCER登记重启有助于抵扣产品碳排放,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降碳要求,比如要求是碳中和产品。”宝钢股份运行中心副总经理兼碳中和办公室副主任刘仕君认为。 根据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将被纳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据业内人士粗略估算,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煤,相当于年用煤炭量1.3-1.5万吨左右;若按照生产1吨钢铁大约排放1.83吨二氧化碳粗略计算,则年产量达到1.4万吨以上的钢企均属于此范围。毫无疑问,所有钢企将全部开展本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钢铁行业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步伐正在加快。 也有钢企相关人士告诉《中国冶金报》记者:“根据《办法》可以判断,以后的项目及减排量核准会趋于严格,购买CCER降碳可以作为一种过渡的手段,通过技术突破来降低碳排放才是主流。”